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核发
(二)受理范围:
1.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含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申请人在1年内无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申请人在3年内无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形;申请人在5年内无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需负直接责任的情形。
2.申请内容: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
3.申请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保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理地点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交通指引:附近公交站:东峻广场站、动物园南门站;附近地铁站:杨箕站、动物园站;
(四)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4.《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
(五)实施机关
1.实施机关的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实施机关的权限: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核发
3.实施机关的类别:行政机关
(六)办件类型:承诺件
(七)审批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保健食品)核发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3.审批数量限制:无限制
(八)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保健食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或备案证明文件
4.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等技术材料
5.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6.生产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标明生产操作间、主要设备布局以及人流物流、净化空气流向)
8.生产设施设备清单
9.保健食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10.保健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1.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的,提交委托生产协议
12.其它有助于许可审查的资料。
(九)申请方式
1.实行无纸化申报,证明材料以扫描件上传,可登录“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工作(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填报申请事项材料。
2.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填报,数字证书的办理及使用详见《药监行业数字证书指南》(联系电话:020-37885571)。
3.网上申报存在困难的,可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大厅(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提交书面申请,所有申请材料需提交一式二份,除图纸外,所附的资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逐页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如未有公章,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逐页签字。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现场办理的,应当出示其身份证明原件;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供核实。
(十)办理时限
1.申请时限:无限时
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承诺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制证办结,并告知申请人。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及技术审查所需的时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审批收费
无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1.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2.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二、咨询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受理大厅
2.电话咨询。020-37886014
3.网上咨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jsjzz/index.htm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处;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邮政编码:510080
(二)咨询回复
1.咨询回复方式:按实际咨询方式,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网上等相应方式回复。
2.负责回复的内部机构:行政许可处
3.回复时限:依法律规定
三、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二)申请提交方式
网上提交。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进行网上申报,可自行打印受理回执。
(三)受理
1.补正材料。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凭证;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首页审批查询栏进行办理进度查询,网址:http://www.gdda.gov.cn/
(五)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证件领取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0757-82789932
四、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的渠道
(1)窗口投诉。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1楼
(2)电话投诉。投诉电话:87612331
(3)网上投诉。网址:http://www.gdda.gov.cn/
(4)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28楼;邮政编码:510080
2.投诉的回复:自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诉方式,采取窗口、电话、网上、信函等形式回复。
3.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上一级监察机关的投诉电话:87185037,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合群三马路广东省纪委信访室,邮编:510082 。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申请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