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工商局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广告清查。加强对电台、电视台广告的监测,要求电台、电视台对近期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刻报告并进行整改。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的检查,同时结合各大节假日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应节食品广告的检查,保障节假日食品市场稳定。
二是加强打击力度。借助12345投诉举报平台,搜集有关食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的线索;结合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销售食品、保健品的相关经营户的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规发布广告、传销和违规直销等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宣传和指导。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媒体、广告发布单位的宣传教育、指导辖区内的电台、电视台等传媒大众单位加强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审查工作,督促各媒介单位自觉守法经营,从源头上堵截非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
2018年2月,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26人次、执法车辆64辆次,检查相关经营单位539个,监测相关网站16家、网上广告113条次,检查户外广告541条次,立案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案件2宗、结案1宗。
案例:2017年12月12日,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佛山市高明区X伟保健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广告宣传有“蛹松茸胶囊(松茸胶囊) 防癌、抗癌、消癌的核心产品”;“金葚胶囊(轻乐胶囊) 痛症、风湿类疾病调理产品”等内容。经查明,蛹松茸胶囊(松茸胶囊)、金葚胶囊(轻乐胶囊)都不属于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在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市广文新局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认真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和信息,健全广告审查制度,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是佛山电台在日常工作中严把广告审查三审制度,对广告的文案、发布主体的资质、广告合同等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一律不录制不播出;组织广告工作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业务培训,确保广告文案及发布内容符合要求。2018年以来,佛山电台还以宣传声带、制作小环节、节目、新闻报道等不同的形式对食品安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等方面的进行宣传,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佛山电视台进一步加强食品广告审核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播出违规违法、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食品广告,确保了正确的舆论导向。2018年2月,佛山电视台重点新闻栏目《六点半新闻》《今晚报道》等播出了《朱伟带队检查节前安全生产与食品安全》《“春雷行动”查扣281支酒类产品》《农产品检测车开进市场 保障新年餐桌安全》《年味小吃品种多 满满家乡味道》等新闻节目,《小强热线》栏目制作播出了《别只顾着吃!这些年宵食品都好有来头》《#外卖潜规则# 餐饮行业标准待完善 专家呼吁理性消费》等专题节目,宣传了佛山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市的工作和食品安全监管取得的各项成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开展酒类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精密部署。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佛山市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各个环节的专项整治要求,要求各区把酒类经营管理工作纳入全年重点工作,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发动自查,落实主体责任。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酒类经营活动,并定期按照《酒类经营单位自查表和承诺书》做好自查工作。通过借助市场管理方、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等社会力量,及时传达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精神,并组织辖区内酒类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加强检查。以人流密集型区域如城镇中心、旅游景区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量较大或群众举报较多的酒吧、KTV、卡啦OK等场所及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者为重点对象,我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节前的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对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开展酒类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自行动开展以来,共检查酒类销售者985家次,其中批发经营者67家次,零售经营者918家次,检查餐饮服务单位1327家次,其中检查酒吧、KTV、卡啦OK等场所163家次,清理无证经营户17户,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41份,约谈酒类经营者16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