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食药监法〔2014〕241号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局政策法规科反映,联系人:马金生,联系电话:82789920。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日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
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的汇总、审核和发布工作。
办公室负责“黑名单”信息的发布、汇总和上报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黑名单”的提请审核工作。
稽查局负责《规定》第八、九、十、十一、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查处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行为“黑名单”的提请审核工作。
药品生产安全监管科、药品流通安全监管科、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负责《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撤销许可证件“黑名单”的提请审核工作。
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市局稽查局的通报,负责《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黑名单”的提请审核工作。
第四条 对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相关科室应在作出行政处罚、撤销许可证件的决定或查处未经许可生产食品药品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写《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审批表》(见附件1),报本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并于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报局长审批。
第五条 办公室应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规定的具体格式,在我局政务网站设置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专栏,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办公室在收到相关科室的审批表后,应及时在局政务网站上发布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于5日内上报省局。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自公布“黑名单”信息之日起5日内上报市局,市局在其政务网站上予以转载。
第七条 “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2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应填写《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取消或转入数据库审批表》(见附件2),经相关科室同意,报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将局政务网站上公布的“黑名单”信息取消或转入数据库。
(一)“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届满;
(二)违法违规行为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等决定或判决,不再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三)其他不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黑名单”信息应自决定或判决生效、期限届满之日起取消或转入数据库,不得擅自延长“黑名单”信息公布期限。
第九条 相关科室应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记入重点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提请科室应当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市局相关业务科室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年限不受理其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有明确要求,但上级部门相关“黑名单”管理规定有要求的,或与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市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上级部门要求,对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公开的,其审批、发布程序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司法机关通报的刑事处罚案件相关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信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审批表
黑名单信息 |
生产经营者 |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主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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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 |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隐去后六位): 主要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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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产品 |
产品名称: 批次: 标识: 批准文号: 生产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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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试行)》第 条 款 项的规定,建议将该企业(或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公布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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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科室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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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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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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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取消或转入数据库审批表
黑名单信息 |
该“黑名单”信息由我局 (科室)在 年 月 日提请公布,现因下列事由提请取消或转入数据库: □“黑名单”信息公布的期限届满; □违法违规行为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变更等决定或判决,不再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其他不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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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建议 |
根据《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药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该企业(或人员)的“黑名单”信息作如下处理: □取消对该“黑名单”信息的发布; □转入数据库。
办公室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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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提请科室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办公室 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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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签名 年 月 日 |
抄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创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