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要求,制定了《佛山市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编制必要性
(一)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我国食品种类繁多,其中大多数食品类别和食品品种生产工艺要求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大。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质量控制能力较差,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的能力,因此,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可有效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二)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明确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大生产设备、设施的投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逐步达到生产许可的条件,促进我市食品行业的转型升级,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多数食品类别和品种,我市均有一定数量的获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在生产,能够满足我市广大消费者的日常生活所需,制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方便食品安全管理。《目录》是《条例》中要求的配套政策,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的有效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及时取缔食品生产加工“黑窝点”。
三、编制原则
食品小作坊是农产品深加工的重要方式,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经营灵活,不仅能够解决低收入群体、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也为城乡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是我市食品行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佛山地方风味的小作坊食品,深受老百姓的欢迎,在百姓餐桌上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更成为岭南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传递着饮食文化、民族文化、历史文化。因此,这也决定了我市食品小作坊将长期存在。
但是,大多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较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有必要加强管理。因此,《目录》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既要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又要引导规范,方便群众。
(二)尊重传统,切合实际,允许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生产低风险的食品品种,通过加强日常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三)科学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从严控制允许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小作坊取得生产许可证,逐步减少小作坊的数量,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
四、《目录》制定的有关说明
(一)根据《条例》的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多数食品类别对生产场所、设备及检验的要求较高,食品小作坊由于目前的生产经营条件所限,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检验能力较低,因此,有必要限制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高风险食品,从而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例如:调味品、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酒类等。
(二)受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以及《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规定,不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特定的食品品种,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食糖、乳制品、白酒、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
(三)部分食品,食品安全风险较大,且我市已有相当数量的获证企业,可以满足市场需要。允许小作坊加工生产,会对获证企业造成不平等竞争。如确要生产的,可引导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如:糕点、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水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
(四)部分食品,虽然存在一定风险,但由于我市小作坊已经存在较长时间,在市场占有一定份额,在市民生活中已经有较高的认知度,所以未将其列入《目录》,但同样的类别的其他较高风险品种,仍然列入了《目录》之中。如同是肉制品类别,地方特色食品烧腊和卤水熟肉不在禁止之列,而其他热加工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和腌腊肉制品等,由于食品安全风险较高,放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