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水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共有七章五十三条,规定了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按照2013年食品安全机构改革后的监管体制要求,厘清了我省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界限。以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作为分工临界点,之前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之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职责分工界限清晰明了,有利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界限的基础上,要求渔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和追溯体系,要求渔业、食品药品监管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联合处置机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现“分工不分家”,监管工作形成紧密衔接的链条,确保监管“不断档”。
二是强调了水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定其应当建立落实追溯制度,履行相关义务做好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全过程管理,确保水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产地证明、自检合格证、标识销售与入场销售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多个制度的建立和衔接,建立起完善的水产品质量全追溯体系。只有实现全程可追溯,主体责任才有可能落实到位。
三是倡导“社会共治”,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和支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最初《条例》起草时命名为《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后将“管理”两字剔除,是为了体现社会共同治理的理念。《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水产品生产经营者成立或加入水产品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行业协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督促依法生产经营。鼓励社会监督,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四是针对水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的措施,如推进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对水产品产地环境进行调查、监测和安全评价,划定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等。其中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是全国首次提出。
五是强调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治理,加强对水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强调落实水产苗种的产地检验疫和水生动物防疫;加强对渔业投入品的监管,要求渔业投入品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确保渔业投入品的产品质量安全;明确水产品生产者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渔业投入品使用安全规定,建立健全渔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特别是规范了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的使用,明确了法律责任,使这两类物质的使用和监管有法可依;明确禁止水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使用假冒伪劣、禁用渔业投入品等行为;要求水产品生产者建立生产记录,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于水产品的包装、标识和产地证明进行了规范,明确标签应当包含的内容。
六是针对我省水产品生产经营跨省情形比较普遍的特点,提出行政机关要加强与省外部门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