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违法者无处遁形——《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9  信息来源: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字   

  《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587日印发施行,共六章二十三条。与2012年我市通过的《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调整。

  一、扩大了适用范围

原举报奖励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都是遵循“立案查处”的原则,即举报违法行为只有被我局立案查处后,才能奖励。本办法修改为“违法行为调查属实”,即只要违法行为被我局调查属实,无论是否立案,都应奖励。主要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增加了奖励范围

一是将假冒伪劣产品被假冒方委托的代理人纳入奖励的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局稽查局这几年打假工作实际,这些代理人一般都是针对制假售假的窝点进行举报,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为鼓励这类代理人到我市打假,将其纳入奖励范围;二是将消费者的投诉纳入奖励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消费者投诉所起的作用与举报行为大致相同,都是使得监管部门掌握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规范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三、奖励标准更细更全

 

《佛山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奖励办法》

奖励标准

未被立案查处的举报案件

根据提供线索或证据的价值,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有罚没款的举报案件

根据举报级别,分别按案件罚没款金额的10%8%6%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的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分别按案件罚没款入库金额的6%4%2%的标准予以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没有罚没款的举报案件

根据违法行为危害程度或涉案货值金额,给予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500-1000元奖励

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100-500元奖励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收回)许可证的举报案件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最终判定为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

参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涉案货值金额为基础予以奖励,低于2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按照上述规定奖励金额低于1万元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新旧举报奖励办法衔接问题

  2012年实施的《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是对全市食品安全各环节实施奖励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涵盖了农业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各环节,而本办法则是适用于属于我局监管职能的奖励规定,为做好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本办法继续沿用了《佛山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做法,由市食安办对接相关食品安全主管部门,在本办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对农业种养殖(含食用农产品投入品)、食品进出口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等食品安全其他领域的举报奖励,相关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进行认定,并报请市食安办审核,由市食安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