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02  信息来源:佛山市食药监局  【文字   

《佛山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自2018年31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办法》一共有六章36条。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办者的责任与义务;第三章食品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第四章摊位设施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旨在加强本市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展销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食品展销会种类繁多、规模庞大,受到了市民的关注和喜爱,特别是年末岁首,节日集中的时间段是食品消费的旺季,食品商贩会利用市民采购年货或节假日外出的机会,往往参加展销会促销商品,吸引市民购买。但由于展销会规模庞大,引入的食品经营者数量也十分多,而且往往来自于五湖四海。近年来随着展销会的举办次数增多,其中难免混杂一些不合格食品销售,成为食品安全隐患。目前我市对于食品展销会的管理监督仍存在很多不足,制定适合我市实际的管理规定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2016年党的十八大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国家公共安全体系,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对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食品药品安全提高到关系到民生问题的政治任务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党政同责”等重要要求,着重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制定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是我局的职权之举,也是职责所在。

二、什么是食品展销会?

本《规定》所称食品展销会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利用体育、文化、商业、院校、社区和其他特定区域或者场地(馆)设施举办(承办)的各类食品展示会(包括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提供食品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销售等)、博览会、美食街等展示展销活动。

三、各区、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如何对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展销会等活动中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依法负责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包括:

(一)及时掌握属地内开办各类食品展销会活动涉及食品经营的信息及具体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查验举办者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对活动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明确举办者和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三)对活动现场中的食品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组织实施快速检测和监督抽检;

(四)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依法及时处理,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消费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协助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上述活动中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工作。

四、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申报程序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活动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场地使用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

(三)举办者与场地出租方双方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和举办者与入场食品经营者签定的食品安全保障协议;

(四)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电话和负责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名单;

(五)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应当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以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名录、照片、健康证明复印件;

(六)食品展销会活动食品经营统计信息。统计信息应包括摊位数量、入场经营者及其经营项目和规模等;

(七)食品经营摊位布局图。

所在地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接收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资质确认,有必要的应进行现场核实,完成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禁止经营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四)现场制售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易腐败变质产品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高的其它食品或食用农产品。

六、现场制售的基本要求

(一)现场制售所使用的半成品可以在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粗加工、切配,使用密 闭、洁净的食品级容器和运输工具配送。需要冷藏保鲜的,要使用具有冷藏设备的运输工具。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如需要对食品原材料进行粗加工处理的,应在由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统一在活动场所设置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集中粗加工场所内进行;

(二)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三)根据经营品种需要应配备专用冷藏冷冻以及废弃物暂存设施的,应予配备;

(四)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集中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七、销售散装食品的基本要求

(一)销售人员进行食物分拣及包装时应佩戴口罩、手套和发帽;

(二)销售散装食品应有防尘、防虫、防蝇等设施,或者使用隔离设施(如玻璃密闭展柜),并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冷藏等设备;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还应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在盛放食品容器、展柜的显著位置上标识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八、摊位设施基本要求

食品经营摊位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与垃圾站、开放式厕所等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从事食品经营的摊位应集中区域设置,并与其他商品经营区域分区设置,现场制售的摊位与零售食品的摊位分区设置。

食品摊棚面积大小应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及规模相适应,摊棚面积应不小于6㎡。

从事现场制售的摊棚要保障有足够的经营面积,摊棚内应分设食品加工制作区、销售区、存储区和清洗辅助区。

九、《规定》何时修订?

本规定自2018年31日起施行。根据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试行期为3年,《规定》将在2021年31日前完成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