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内 容 |
自查结果 |
1.选址 |
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
□ 是;□ 否 |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半成品制作、成品加工、餐具与工用具(含容器)清洗消毒、原料存放、售卖等功能区。食品加工处理各功能区均在室内。 |
□ 是;□ 否 |
同时经营糕点类食品和自制饮品的,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 |
□ 是;□ 否 |
|
各功能区分区较为明确,基本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糕点成品存放场所(或区域)应与其他场所相对分开。 |
□ 是;□ 否 |
|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天花板与给排水 |
地面平整、光滑、无裂缝。粗加工、餐饮具与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天花板不渗水,无脱落、破损。 |
□ 是;□ 否 |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半成品制作、餐具与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
□ 是;□ 否 |
|
4.清洗、清洁、保洁设施 |
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一个以上的原料清洗水池(容器)。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 是;□ 否 |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餐具与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其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使用容器代替水池的,应设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 |
□ 是;□ 否 |
|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容器),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
□ 是;□ 否 |
|
食品原料清洗、餐用具清洗消毒以及清洁工用具清洗水池(容器)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
□ 是;□ 否 |
|
除清洁工用具专用水池(容器)外,其它水池容量不得小于0.08立方米。 |
□ 是;□ 否 |
|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具、工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易于清洁。 |
□ 是;□ 否 |
|
5.设备、工具和容器 |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
□ 是;□ 否 |
6.食品贮存场所与设施 |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存放场所(区域)明显分开。 |
□ 是;□ 否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
□ 是;□ 否 |
|
食品贮存场所以及其它食品处理场所有足够数量的食品存放架(柜),确保食品分类、上架(进柜)存放。 |
□ 是;□ 否 |
|
有专用的食品添加剂存放设施。 |
□ 是;□ 否 |
|
7.通风排烟与采光照明设施 |
热加工场所配置机械排风装置。 |
□ 是;□ 否 |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 |
□ 是;□ 否 |
|
8.卫生防护设施 |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
□ 是;□ 否 |
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有空气幕或纱帘、纱窗等防尘、防蚊虫设施。 与外界相通的排水沟出口、排气口安有网眼孔径小于1c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食品贮存场所装有防鼠(如设不低于60cm的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可以自动闭合的密闭非木质门,不需安装防鼠板。 |
□ 是;□ 否 |
|
9.专用操作场所 |
地面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
□ 是;□ 否 |
10.食品用水 |
食品清洗、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 |
□ 是;□ 否 |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包括自制饮品)的水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
□ 是;□ 否 |
|
11.其它 |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
□ 是;□ 否 |